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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做好规范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公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6 17:41 | 访问次数: | 信息来源: | 字号:[ 大 中 小 ] |
各区市统计局(处):
根据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公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鲁统字〔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现将如何做好各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公务活动有关事项提出四点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接洽、条件保障、配合执法检查和纪律规定作了明确要求,各区市统计局(处)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条文,深刻领会、准确把握《通知》主要内容,把各级统计机构要求向本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区市统计局(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做好迎接检查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及有关当地政府及部门依法接受检查,配备好车辆及向导,提供好办公场所和食宿保障,确保国家、省以及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顺利开展。
三、严格遵守纪律。各级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检查纪律规定,不得超规定安排协调联系人员,不得违法干预执法检查活动,不得安排与统计执法检查无关的一切活动,不得为检查组提供任何违反规定的物品。
四、加强相互监督。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公务活动有关事项参照国家统计局、山东省统计局规定执行,有关经费问题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请各区市统计局(处)监督市统计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及时向市统计局反映。
附件《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公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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