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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回应|政策解读

    统计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6-12-16 15:2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 ]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统计法》,对1983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统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时隔13年,《统计法》再次修订,修订后的新法呈现出哪些新的亮点?现就此展开问答式的解读。

      问:新《统计法》与1983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统计法》相比,呈现出哪些新的亮点呢? 

      答:新《统计法》与1983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统计法》相比,在强化统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追究领导责任、细化违法行为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问:有分析表明,构建了比较系统的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是本次新法的主要特色之一,那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呢?

      答:一是完善了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方面的规定。

      1.完善了《统计法》对领导干部规定的“三个不得”,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新《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2.取消了原《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

      3.取消了原《统计法》第七条关于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以防止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这一规定干预统计数据的上报。

      二是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

      1.从统计源头上进行规范。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2.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3.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搜集与报送统计资料的工作纪律明确作了规定。新《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该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收集、审核、录用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是加大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1.对领导人责任追究规定更为明确。

      2.对统计调查对象在数据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次修订《统计法》,吸收了国外立法经验,将现行《统计法》统计调查对象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表述统一调整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这就大大提高了统计执法的可操作性,并且将对企业事业单位构成这一行为的最高罚款由《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五万元提高到二十万元。

      3.对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新《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将“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列入了对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者追究法律责任行为之中。

      问:避免行政干预统计制度和改变统计调查管理责任不明晰的情况是新《统计法》出台所体现出的一个重要的宗旨,那么这种努力在这部新法中有哪些具体体现?

      答:1.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新《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2.调整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划分标准。

      3.调整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适当上收,减少了审批主体和审批层级,取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

      4.规定了违法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种类及法律责任。其中: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保障了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于有关方面要求调查对象编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他们也可以依法进行抵制。

      5.明确了统计调查表的合法标志及制止非法调查的措施:一是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二是明确“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问:那么新《统计法》如何做到进一步规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呢?

      答:1.明确应当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机构及法律责任。

      2.对统计资料的公布作了原则性规定。新《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3.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所报送资料的保密管理。新《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4.增加政府统计资料提供方面的规定。新《统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问:新《统计法》如何做到对统计工作者的统计工作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监督的呢?

      答:一是强化了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权限不明、缺乏有效的检查手段,是造成统计监督不力、统计违法难究的重要原因之一。新《统计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作了如下规定:

      1.划清了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权限分工。新《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2.规定了统计执法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新《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3.明确了有关部门在统计执法方面的职责。新《统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4.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新《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这章给了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很大的权力,保证了查处的效果,责任人认定比较明确,可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大修改。

      二是调整并增设了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1.将“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改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将“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改为“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3.将“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改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迟报统计资料”。

      4.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改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5.增加了“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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